你好,(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对你有用!
小Q博士2017-06-23 17:37:48
你好,(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对你有用!
小Q博士2017-06-23 17:37:30
南京夫妻离婚财产分割解决方法如下:(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希望对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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